? 分支機構的類型及區別
常見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子公司與代表處三種。
分公司的特點: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所有。
子公司的特點:母公司以持股或協議的形式對子公司有控制權;子公司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和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獨立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代表處:代表處是由外商在大陸直接投資設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不能進行直接的贏利性質的商業活動,即不可以買發票,不可以簽合同。設立代表處必須通過有資格的代理公司來進行注冊登記,且需要租賃涉外辦公樓,代表處有時限要求,最長為三年,每三年后需要辦理延期。
? 分公司注冊條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要求: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沒有注冊資本要求。
2.分公司名稱要求: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其從屬企業的名稱全稱,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樣。部分地市不要求分公司作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3.經營范圍要求: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4.注冊地址要求:成立分公司需要注冊地址,即分公司需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且分公司不得與其從屬總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