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可以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嗎:我們公司這個行業客戶根本不需要增值稅票,怎樣將一般納稅人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
發布時間:2021-08-12 10:47:13 來源:青島名仁
會計
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后還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我們公司這個行業客戶根本不需要增票的,普票都很少要的,去年只開了十幾萬票,可上任會計報了一百多萬的銷售額,他的原因是老總要求他做盈利,現國稅把我們稅率從6個點調到17個點了,我們不想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但是現在不申請的話也是17個點,而且沒得抵扣,我們如果不去申請,接下來幾個月少報點稅,能不能再轉回小規模來呢,我們公司財務制度很不健全,會計沒做帳,只是每月報了一下稅,去年的年報和今年的季報都沒報的,我應該要怎么做?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根據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除非有些特殊情況,受到處罰和重新核定
原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商業企業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其在劃轉前發生的貨物未銷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補繳入庫;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和留抵稅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根據此項規定,對所有劃轉企業的應繳稅金應進行全面結算,當期末應繳稅金體現為正數時(即“應交稅金”科目貸方余額),應及時組織入庫;當期末應繳稅金體現為負數時(即“應交稅金”科目借方余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亦按此原則處理)。財務處理按下列分錄進行:
(1) 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
借:庫存商品
貸: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
(2) 留抵稅額
借: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怎樣將一般納稅人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規定如下: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悵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無固定經營場所等問題的,要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各地要高度重視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工作,加強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的監控。
另外,對已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的企業應及時停止其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轉送稽查部門檢查,并按規定處罰。
根據滬國稅征〔2005〕2號文的規定,對被列入非正常戶,被稅務機關宣布其稅務登記失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一)對年應稅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偷、騙、抗稅行為;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3、未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的;4、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并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三)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
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商貿零售企業,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四)一般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或終止增值稅應稅行為的。
貴單位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可以按照文件第三十三條“在辦理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寫《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RD003),在表中簡要寫明取消理由,簽署意見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下達《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RD004),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同時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繳銷稅控兩卡,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加蓋”已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專用章”進行辦理。
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在書中有看到:小規模納稅人在符合條件下可以轉為一般納稅人,一經轉換就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可以,余下的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如何作帳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提要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1.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2.關于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
3.關于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
4.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
5.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
6.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7.關于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8.關于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人的開票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2021一般納稅人怎么變更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五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第十條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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